2020年底,被告人王某某(某水产店负责人)因养殖的部分螃蟹死亡,损失惨重。被告人姚某某(某快递物流快递员)与被告人王某某遂合谋将店内的死螃蟹通过物流邮寄去高温边远地区,并对订单进行高额保价,收货后再以螃蟹死亡为由向物流公司进行索赔,以骗取钱款。
诈骗计划确定后,王某某通过朋友确定远在海南的全某某作为死螃蟹的签收方。随后,两被告人在水产店内将四十余只死螃蟹打包装箱,在打包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故意将泡沫箱的侧面压软,营造泡沫箱在快递运送过程中损坏的假象。完成包装后,被告人姚某某在手机APP上为运输螃蟹的三个订单共保价人民币22000元,并自己完成了揽件。
收件人全某某签收该螃蟹后,被告人姚某某以运输不当造成螃蟹死亡为由向物流公司索赔人民币22000元,物流公司将款项打至姚某某账户。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向被害人退赔全部款项。
溧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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