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人,占全球人口近30%,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
  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水产品672.4亿元,占我国水产品出口总值的48.2%。按单一国别计,我国水产品前十大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国占五位,分别为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分别出口235.6亿元、111.3亿元、99.7亿元、85亿元、65.6亿元,具体如下:
2021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水产品示意图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日  本
   监管机构
   日本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林水产省(MAFF)、厚生劳动省(MHLW)、消费者事务署(CAA)和日本海关及关税局。
   技术法规和标准
   日本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法》《健康促进法》等。
   日本对水产品等食品中的农用化学品(包括杀虫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残留采用肯定列表制度,包括74种豁免物质和20种禁用物质清单;对日本官方没有确定农用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MRL)的,适用0.01ppm 的默认限量,抗生素除外。日本对未确定限量的抗生素物质采取零容忍政策,一律规定为不得检出。
   此外,日本还针对用于生食的双壳贝类和其他贝类中的诺如病毒、甲型肝炎病毒、 鱼类和贝类中的汞、多氯联苯、贝类毒素、水产品中的微生物等进行规定。 
   合格评定程序
   1.日本对进口水产品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检验方面,日本重点关注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安全卫生指标,并采取自主检查、监控检查、命令检查和行政检查(监控检查除外)等四种进口管理检查措施。其中,自主检查最为宽松,检查比例小于货物总量的1%,要求进口商自主抽取样品,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支付;监控检查的比例一般为10%,如果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规,那么将会被转化为强化监控检查,抽检比例会有所提高,检查费用由日本政府承担;而命令检查最为严格,抽检比例达到100%,在同一国家的两个不同出口商两次违反特定限量标准后,从该国家进口的所有受影响商品都将受到命令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厚生劳动省要求一年内对该出口国的产品进行 300 次合规测试或该出口国两年内没有进一步违规行为出现,方可取消命令检查决定。此外还有监控检查以外的行政检查,主要是针对初次进口、出口国在卫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要要求的食品进口、运输途中发生特殊事件等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厚生劳动省会定期发布进口产品违规清单及监控检查计划详见参考资料。
   进口检疫方面,农林水产省根据《渔业资源保护法》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疫,具体流程包括进口许可申请、书面材料审查、现场检验检疫、隔离管理、精密检查等,详见参考资料。
   2.日本通过产品认证制度等合格评定方式对进口农产品质量提出要求,其中包括农业标准化管理认证和产品注册等。
   日本的农业标准化管理认证,即JAS认证,是基于日本农林水产省《关于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正确化的法律》(JAS法)所建立的对日本农林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制度。任何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须接受JAS制度的监管,遵守JAS制度的管理规定。
   日本进口产品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厚生劳动省管理自愿产品注册程序,通过注册的产品可以加快进口检验检疫程序。当进口食品被确认符合日本食品卫生法时,厚生劳动省将对产品和制造商进行登记,并免除一些进口检查,产品注册有效期为三年。进口食品制造商需通过海关向厚生劳动省申请进行产品注册,详见参考资料。
   3.标签标志制度。消费者事务署根据《食品标签法》要求在日本市场所有出售的水产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原产地、致敏原、保质期、功能性申明、生物技术等信息,具体格式要求见参考资料。2003年6月17日,日本水产厅的水产标识检讨会发布进口鱼类原产地标识新规,其中对原料原产地的要求,由原有的6种水产品扩展到9种,详见参考资料。
   进口程序
   企业对日本出口水产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进口通知书”“关于原材料、添加成分和制造方法的证明资料”“卫生检疫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具体进口程序流程如下图所示:
日本水产品进口程序图
        韩   国 
        监管机构
        韩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海洋水产部水产品品质管理院(NFQS)、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MAFRA)、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农林畜产检疫部(APQA)、韩国关税厅(KCS)。
        技术法规和标准
        韩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渔业生物病管理法》《渔业生物病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韩国《食品的标准和规格》对水产品制定了重金属、异物、微生物、真菌毒素、二f英、放射性物质、苯甲酰、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药物成分残留和焦油染料等多项限量残留标准;并针对冷冻食用鲜鱼头和冷冻食用新鲜海鲜规定了包括总汞、甲基汞、铅、镉、大肠杆菌、细菌总数和组胺等限量指标。
        此外,食品添加剂要求详见《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格》,包装容器要求详见《仪器、容器和包装的标准和规格》。
        韩国于 2019年开始实施农药肯定列表制度 (PLS),即当韩国食品法典中没有确定 MRL 时,适用0.01ppm 的默认限量。农兽药残留查询网址为:https://residue.foodsafetykorea.go.kr/vd/mrl
        添加剂要求查询网址为:http://www.foodsafetykorea.go.kr/foodcode/04_02_02.jsp?idx=820
        重金属和污染物、违禁化学品和禁止用作食品成分的物质清单及限量要求查询网址为:
http://www.foodsafetykorea.go.kr/foodcode/01_03.jsp?idx=12
        合格评定程序
        1.标签。进口水产品应按照法规《食品等标签标准》对标签进行定制和粘贴,且标签内容需使用韩语,具体包括“产品名称、进口商、生产商、包装商信息、原产国名称、生产日期、净含量、储存方法、转基因标识、注意事项等27项内容。
        2.原产地标识。2002 年 7 月 1 日,韩国海洋水产部宣布对韩国产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并于 2003 年开始积极推进对进口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
        3.先检验后通关制度。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检验分为感官检验和理化检验两项。感官检验包括:形状、颜色、新鲜度、规格、外来异物、光洁度和温度等。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包括:重金属、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李斯特氏菌、抗生素等药物和贝类毒素等。对进口水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韩国发布2021年进口水产品检查计划列举了对中国出口的淡水虾检查硝基呋喃类项目,对中国出口的鳞检查脱氢胆酸项目。
        进口程序
        向韩国出口水产品用于销售或商业目的,则必须向食品药品安全部申报进口。在申报进口时,除了附上普通海关文件外,还需要提供出口证书。进口商、销售食品的个人或法人,应当事先办理“进口食品等进口销售业务的营业登记”。出口企业必须在对韩国进口申报前7天向食品药品安全部登记《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项,如出口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出口产品等。
        海关、食品药品安全部和农林畜产检疫部是参与水产品进口清关的机构,上述三个机构清关程序及要求详见参考资料。
        泰国
        监管机构
        泰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渔业局(DOF)、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公共卫生部下设的食品药品局(TFDA)、商务部,以及财务部下设的泰国海关。
        技术法规和标准
        泰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渔业法》《进出口商品法》等。泰国水产品等农食产品禁限用物质标准一般以部门通知的形式发布:
        食品添加剂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418号 BE 2563 (2020)通知附件I和II中,如需使用未列在该规定中的食品添加剂,需经TFDA批准。
        兽药残留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303号BE 2550(2007)通知中,该通知规定了44组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卫生部第299号BE 2549(2006)通知规定了农食产品中禁用的氯霉素等6种兽药;卫生部第269号BE 2546(2003)通知?规定了农食产品中禁用的β受体激动剂化学组及其盐类。
        农药残留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387号BE 2560(2017)通知中,规定了泰国农食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和再残留限量(EMRL),该通知还规定泰国对于未制定农残限量的农食产品将参考CAC标准,并设置了0.01ppm的默认限量。
        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414号BE 2563(2020)通知中,该通知规定了农食产品中重金属、霉菌毒素、其他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的参考限量值,对于未规定限量的农食产品,进口商须以CAC标准为参考。
        合格评定程序
        1.食品进口许可证。根据《食品法》,泰国食品分为特殊控制食品、质量标准控制食品、标签控制食品和一般食品四类。一般来说水产品归属于一般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必须获得食品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办理食品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进口设施或储存设施照片、保证书等8项内容,详见参考资料。
        2.标签要求。泰国进口水产品标签须遵循第410号BE 2569(2019)卫生部通知,使用泰语进行标识,涵盖食品名称、食品注册号、致敏原、保质期等13项信息。
        进口程序
        泰国进口水产品在到达进境口岸前,进口商或代理方需在泰国电子海关系统提交相应的入境文件供泰国海关检查。进口清关所需材料包括进口申报表、发票、提单、进口许可证、GMP制造标准符合性证书等13项内容,详见参考资料。在执行检验检疫程序时,一般是由泰国海关、食品药品局、畜牧发展部、渔业部等相关部门一同进行农食产品检验检疫。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汕头海关、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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