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两艘渔船使用电拖渔网到禁渔区进行捕捞作业,两名船长最终获刑并巨额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修复费。
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20日4时许,惠来县神泉镇澳角村黄某弟驾驶粤惠来渔43xx9渔船,与另外4名渔民从惠来县神泉港码头出发前往东经116°40’,北纬22°43’海域(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使用电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7时许,惠来县神泉镇澳角村黄某彬驾驶粤惠来渔43xx2渔船,与另外4名渔民从惠来县神泉港码头出发前往东经116°42’,北纬22°44’海域(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使用电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当日,上述两艘渔船在返回惠来县神泉港码头途中,被惠来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经称重,黄某弟等人出海粤惠来渔43xx9渔船捕捞所得渔获物共计326.2公斤,黄某彬等人出海粤惠来渔43xx2渔船捕捞所得渔获物共计319.2公斤。经委托广东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鉴定:上述两艘渔船渔具为“单船(底层)桁杆拖网”,被列为过渡渔具,规定最小网目尺寸为25mm,渔具实测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18mm和19mm,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惠来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于2021年10月25日将两宗案件移送揭阳海警局进一步侦查。
2021年10月28日,经揭阳海警局电话传唤后,黄某弟、黄某彬自动到揭阳海警局投案。
相关法律法规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29日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彬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黄某弟、黄某彬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弟、黄某彬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鉴定:黄某弟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价值388933.6元。在诉讼过程中,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某弟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393933.6元(其中生态资源修复费388933.6元、评估费5000元)。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鉴定:黄某彬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价值396880元。在诉讼过程中,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某彬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 401880元(其中生态资源修复费396880元、评估费5000元)。
日前,惠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对粤惠来渔43xx9渔船黄某弟作出如下判决:一、黄某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随案移送处理的渔网1批、电线1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的船舶(粤惠来渔43xx9)1艘,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弟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38.89万元,本案评估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9.39万元。
对粤惠来渔43xx2渔船黄某彬作出如下判决:一、黄某彬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随案移送处理的渔网1批、电线1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的船舶(粤惠来渔43xx2)1艘,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彬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39.69万元,本案评估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0.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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