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远县检察院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督促6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增殖放流19955尾鱼苗,对金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修复。
2021年8月至9月,金某等6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鱼、罾网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金某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同时造成了渔业资源的损失,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金某等人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经认定,金某等人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共计4490元,应投放规格体长6厘米的鲢鱼14961尾、鳙鱼4994尾的方式修复生态。威远县检察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其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促使金某等人购买鱼苗,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在威远县检察院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见证下,6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在威远县严陵镇红星街五组河段进行了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投放鳙鱼、鲢鱼共19955尾。
(王永宏 甘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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