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是漓江的源头,如何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固本清源,保护好漓江的生态环境资源,责任重大。12月9日,兴安县检察院组织在灵渠南陡口开展非法捕捞案件集中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用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费购买8万余尾鱼苗投放至漓江。
兴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吕忠荣,兴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文明,县河长办、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活动。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见证和监督。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一同参与增殖放流活动,修复因自己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破坏。
活动现场,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受到了一次深刻地教育警示,表示今后要遵守法律,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兴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吕忠荣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文明
文明检察长指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关于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长江十年禁渔”行动。兴安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职能,今年以来,共办理涉漓江和湘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39件,主要涉及漓江和湘江上游、支流非法侵占河道、向河道倾倒垃圾、随意丢弃死猪等案件。为进一步保护两江流域渔业资源,从源头上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兴安县检察院开展打击禁用渔具专项行动,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地毯式排查,在渔具店收缴了400余个地笼网和40余台电鱼机,联合蓝天救援队、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全县河道重点区域清理出地笼网300余个,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2021年以来,兴安县检察院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19件。主要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比如炸鱼、毒鱼、电鱼等)。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文明检察长指出,希望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强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行动自觉,达到以案促治、以案促改的效果。希望在场的代表、委员们充分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多宣传、多关注兴安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守护好身边的绿水青山。
吕忠荣书记指出,开展渔业增殖流放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的有力举措。并针对兴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几点意见: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重视并开展好日常巡查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二是要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公检法要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坚持打击犯罪和生态环境修复并举;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参与到同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中来,形成全民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四是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化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推进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向纵深发展,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突出生态长效治理、推动生态价值变现上再下功夫、再作文章、再谋新篇,为兴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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