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成为新闻事件
(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钟瑜)“这件事给了我深刻的教训,在长江十年禁渔期捕鱼是违法的,我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12月1日,由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该案案发地――长江武穴田镇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张某当场表示了歉意。
2020年7月22日凌晨,张某在长江武穴田镇段使用禁捕工具地笼非法捕捞鱼虾被民警现场抓获。另查明张某在当年7月16日至21日间,共6次到长江投放地笼非法捕捞,直接减少了长江鱼虾的资源量,影响鱼虾类种群的自然补充。今年10月,武穴市检察院就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张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十年禁捕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11月2日的庭审中,张某家属及同村部分村民受邀来到现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在场的旁听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并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虾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
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没收张某作案工具,要求其在非法捕捞水域投放价值588元的鲢鱼苗种。
12月1日,在检察院、法院、渔政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张某在长江武穴田镇段码头现场放流鲢鱼苗5万余尾。为提升普法教育效果,此次增殖放流活动特邀媒体参加,并制作成新闻短片在全市播放。
“沿江沿湖的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这样的活动很有教育意义。通过现场放流这种生态补偿机制,能够积极引导他们自觉遵守长江禁渔区、禁渔期相关法律法规。”渔政工作人员现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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