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具有恢复生态平衡、修复生态环境、培养群众意识、增加渔民收入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目前增殖放流与资源养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1、增殖放流相关科研能力较弱
由于受机构编制、相关政策以及地区渔业资源天然条件和历史原因所限制,渔业科研基础条件比较落后,针对增殖放流相关的科研工作开展不足,致使增殖放流活动缺乏科学指导。突出表现为:一是增殖放流种类确定、加流数量缺乏科学指导,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二是增殖放流生态风险缺乏评估,如病害风险、遗传风险、环境风险等;三是增殖放流效果缺乏评价,如鱼类资源变化、遗传多样性变化等。
2、苗种来源不足
根据《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的“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对增殖放流的苗种来源有较高的要求。而长江流域缺乏有资质的苗种生产单位,在以往的增殖放流活动中大量的苗种需从周边地区购买,增加了成本,因运输等因素的影响降低了苗种质量,影响了放流效果。特别是急需放流的特有、濒危物种受此限制而不能大规模的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3、渔业生态环境恶化仍在加剧,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
水环境污染、河道挖沙取土、水利工程施工以及过度养殖等都导致了天然水体的渔业功能退化和水域生态环境恶化。渔业、环保、水利、城建、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有关工作的沟通不够,不能形成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难以互相协调配合,对天然水域进行管理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一定期程度上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效果。
4、渔政执法能力不强,增殖放流执行机构不健全,较难系统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由于增殖放流机构不稳定,特别是县区水产部门的人员、机构编制、经费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对增殖放流相关的规划、论证、科研、选育、种质鉴定、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能力薄弱,难以系统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5、放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不够,群众科学放流意识需要加强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广大人民群众对增殖放流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科学性缺乏了解,经常出现抢捕,乱捕增殖放流对象的行为,对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识较低。另外因对天然水域放流的科学性不了解而向天然水域乱放各种不符合放流科学性的外来物种、危害物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建议与措施
1、加强增殖放流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开展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制订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技术攻关和应用。
2、建设高标准的水产良种场,加强苗种科研、生产、种质鉴定、质量监控能力。
3、积极汇报宣传增殖放流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完善养护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4、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环保、水利、城建、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5、健全水产机构,加强渔政执法建设,高质量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6、加强宣传,广泛引起社会各界对增殖放流活动的认识。
人工增殖放流是一项希望与风险并存的措 施。因为左右鱼类资源兴衰的其它环境因素,短 期内无法得到根本改善,这是渔业部门无能为 力的:而鱼类各自的生态和生活习性要求能否 得到充分地满足,往往是决定其数量变动的内 在因表,四、禁渔、增殖放流应与强化管理及环境质量改善同步 长江禁渔和人工放流纯属社会公益事业,追求的是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它不单纯 是渔业部门一家的事,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认 同和关注:加大环境改良与控制的力度,才能使 放流获得事半功倍之效:而渔业管理部门加主要 在渔业管理和控制上下功去,如规定些渔期,禁 海区,限制看害渔算渔法、制定捕捞眼额等等。总之一切措施和手股都是围统如何确保长江各种鱼 类的补充群体有足够的存有量,能给鱼类资源以 休养生息和发展提供足够的空自与时间。最后,对干长江鱼类人丁增殖放流笔者持肯定的态度,但也有所担心:一是放流的效益,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尚有待证实:二是进行长 江鱼类人工放流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人为干预 生态系统的一项措施,项目实施能否在严格的 科学指导和管理下进行,工作重点是既要防止 滥放,又要防止滥捕,实践的难度远远超过决策 过程,否则就会违背立项的初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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