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江西省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经江西省政府同意,江西省政府办公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主要目标包括: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制。到2020年,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下同)基本实现禁捕,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东江源禁渔期与国家同步,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到2025年,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到2035年,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和“五河”干流(以下统称重要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有效恢复。
重点任务有以下几点:
(一)强化源头防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增强渔业、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等各类规划的协同性,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努力减缓和降低不利影响。强化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统筹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二)提升保护地监管能力。强化水生生物保护地的关键生境保护功能,依法落实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保护地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水域生态监控能力建设,增强监管、科研、救护和科普教育功能。优化调整保护地主体功能和空间布局,在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的基础上,确定保护地功能区范围,合理规范涉保护地人类活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
(三)稳步推进重点水域禁捕。2019年率先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推进全面禁捕,逐步推动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等水域常年禁捕。建立健全禁捕工作推进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建立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结合各地现有财政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切实保障禁捕工作顺利进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在闸坝阻隔的自然水体之间,通过灌江纳苗、河湖连通和设置过鱼设施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采取湖泊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和植被修复等措施,对富营养化严重的湖叉、河口等水域进行综合治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五)优化完善生态调度。深入研究鄱阳湖、“五河”干支流水库群蓄水及运行对全省流域生态的影响,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兼顾其他重要功能的统筹综合调度,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响。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保障机制,明确并保障“五河”干流重要断面的生态流量,维护鄱阳湖流域生态平衡。(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配合)
(六)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制定增殖技术标准、规程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增殖计划和放流过程监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增殖效果评价工作。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科学确定放流种类及规格,合理安排放流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适宜规模。建立健全放流苗种管理追溯体系,严格保障苗种质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七)全面加强江豚保护。加强江豚重要栖息地保护,以老爷庙、龙口、康山河、三山、吴城、鞋山以及八里江等栖息地为重点,加大捕捞、采砂、航运等监管力度,减缓人类经济活动影响。开展江豚科学研究、救护技能培训,完善江豚遇险救护应急工作机制和巡护制度,健全江豚救护网络体系和巡护队伍,减少江豚非正常死亡。提升江豚科学研究水平,加大本省江豚科研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本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对鄱阳湖区江豚开展长期系统的研究。强化江豚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在江豚重要分布水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运用大数据、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提升江豚保护的科学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八)推动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采取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濒危物种专项救护、濒危物种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以及外来物种监管等措施,加大土著鱼类及重要经济鱼类保护力度,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濒危物种保护管理体系。科学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等级。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制定保护规划,并启动一批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配合)
(九)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科学划定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影响补偿范围,规范补偿标准,明确补偿主体,确定补偿措施和补偿责任,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十)强化涉渔(水)工程监管。加强涉水生生物保护区在建和已建项目督查,跟踪评估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生态补偿措施到位、资源生态修复见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实行“三同时”落实、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十一)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加强水产养殖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积极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连片池塘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十二)提升执法监管能力。修订完善《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提高执法监管效率提供法制保障。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执法机构依法履职能力。创新监管模式,鼓励建立群众性护渔组织,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护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督察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省司法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配合)
(十三)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健全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提升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在重要水域及禁渔期(区)持续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属地执法、流域执法。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等配合)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力度。深化我省水生生物保护研究,加快引进、培育水生生物保护领域的科研人才,优先支持水生生物生理特征、栖息环境、驯养繁殖等基础性科研工作,鼓励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引导更多科技力量从事水生生物保护事业。建设我省重要水生生物物种基因库和活体库,强化珍稀濒危物种遗传学研究,支持以研究和保护为目的开展鱼类网箱养殖、繁殖等工作,提升物种资源保护、保存和恢复能力。(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学院等配合)
(十五)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制定全省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规划,启动全省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调查行动,准确掌握水生生物资源和栖息地状况,建立水生生物等自然资源资产台账。整合农业、环保、水文相关监测资源,建设全省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平台,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按期发布《江西省重要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公报》。(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十六)建立健全保护投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整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加大水生生物科研、监管执法能力等方面的支持。要积极探索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水生生物保护提供资金保障。引导社会资本建立水生生物保护基金,指导基金用于资源监测、生态修复、渔民转产安置、濒危物种救护巡护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配合)
保障措施有: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根据本意见确定重要任务和目标,结合自身实际,尽快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定期考核验收,形成共抓水生生物保护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督促检查。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督查和通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对在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各类保护机构、水族展示与科研教育单位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各类媒体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力度,鼓励个人和组织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水生生物科普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支持水生生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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