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序垂钓行为是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因素,影响禁渔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
针对长江流域垂钓管理,2020年12月16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各地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严格控制长江干流、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的垂钓范围,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在允许垂钓的区域,也要严格限定垂钓时间、钓具钓法、钓获物种类、数量和规格。
《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树立健康垂钓理念,坚决遏制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生产的行为,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
近日,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发布了10件非法垂钓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泥鳅钓”“锚鱼钓”等行为遭处罚情况,值得各地垂钓爱好者汲取教训――
● 多竿多钩非法垂钓类
案例一
九龙坡区吴某等2人在水生生物保护区非法垂钓案
2022年年初,九龙坡区农业执法人员在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常年禁钓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使用3根鱼竿15颗鱼钩(每竿挂5个钩)进行垂钓,其使用的钓具属于重庆市规定的禁用渔具,钓获黄颡鱼3尾;钟某使用1根鱼竿、1颗鱼钩进行垂钓,无钓获物。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对当事人吴某作出没收钓具和钓获物,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钟某作出没收钓具,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北碚区邹某非法垂钓案
2022年年初,北碚区农业执法人员对嘉陵江干流北碚区澄江镇段水域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邹某使用3根鱼竿15颗鱼钩(每竿挂5个钩)进行垂钓,其使用的钓具为重庆规定的禁用渔具,无钓获物。
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钓具,并处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渝中区李某等6人非法垂钓案
2022年年初,渝中区交通局执法人员(承担渔政执法职能)通过渔政AI预警处置系统监控终端,发现当事人李某等6人长江干流渝中区菜园坝大桥下禁捕水域使用多竿垂钓,聚集形成“海竿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李某等6人共计使用21根鱼竿96颗鱼钩进行垂钓,无钓获物。
渝中区交通局分别对6名当事人作出没收渔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利用泥鳅“打窝”垂钓类
案例四
万州区熊某使用泥鳅钓进行非法捕捞案
当事人熊某在长江干流万州区小周镇水域岸边,利用遥控器“指挥”一艘小型无人船使用泥鳅“打窝”诱集鱼类,随后使用2竿2钩进行垂钓。
当事人的违法过程被重庆渔政AI预警处置系统自动识别锁定、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自动发送预警信息至万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随后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当场查获其使用“泥鳅钓”行为,渔获物3.9kg,用于“打窝”剩余的泥鳅1.45kg,路亚钓具若干,遥控无人船1艘(含遥控器1个)。
2022年1月,万州区农业农业委对当事人熊某使用泥鳅钓进行非法捕捞案件,作出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云阳县魏某等3人使用泥鳅钓进行非法捕捞案
2022年2月,云阳县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通过重庆渔政AI预警处置系统监控终端,发现当事人魏某等3人向在澎溪河渠马镇水域(属禁捕水域)投放不明饵料进行垂钓。
随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涉案水域,现场查获魏某等3人使用泥鳅“打窝”行为,路亚竿3根,渔获物6.5kg,用于“打窝”剩余的泥鳅0.5kg。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分别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丰都县向某等2人使用泥鳅钓进行非法捕捞案
2022年3月,丰都县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当事人向某等2人在长江支流赤溪名山段疑似使用泥鳅“打窝”垂钓。
执法人员随即利用热成像仪潜伏观察并固定证据。经现场勘验,当事人驾驶车辆的尾箱中放有白色泡沫塑料箱一个,装有泥鳅10余公斤,分别使用一根路亚竿,垂钓水域中有数十尾泥鳅,未发现渔获物。
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向当事人出示了通过热成像仪记录的“打窝”全过程。
目前,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已正式立案,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使用“锚鱼”“武斗竿”等钩刺耙刺垂钓类
案例七
涪陵区梁某等2人使用视频锚鱼(钩刺耙刺)进行非法捕捞案
2022年3月,涪陵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通过重庆渔政AI预警处置系统监控终端,发现当事人梁某等2人在长江干流涪陵区三块石附近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垂钓,初步判断属于锚鱼行为。
经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后,涪陵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立即联系区公安局启动联合执法,区检察院提前介入。
当事人企图逃逸,AI预警处置指挥中心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大屏实时跟踪、调度,指挥一线执法人联合公安民警水陆两路同时拦截,最终成功抓捕2名当事人,现场查获视频锚鱼竿2根,渔获物4尾17.05kg。
当事人使用的可视锚鱼钓具属于农业农村部明令禁止的渔具,有渔获物,并且拒不配合执法调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案例八
开州区李某等4人使用视频锚鱼(钩刺耙刺)进行非法捕捞案
2022年1月,开州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通过重庆渔政AI预警处置系统监控终端,发现有多人在澎溪河白鹤街道段水域使用视频锚鱼竿锚鱼。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查处置。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李某、赵某等4人使用视频锚鱼竿4套,共计锚鱼钩6颗,最小钩宽为6cm,最大钩宽为8cm,均无钓获物。
当事人使用的视频锚鱼钓具属于农业农村部明令禁止的渔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该行为无钓获物未造成严重危害,且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非法捕捞入刑量罪有关标准,决定对4名当事人不予刑事打击,移交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对李某等3人分别作出没收钓具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赵某在2021年因同样视频锚鱼行为已受到过行政处罚,属再犯,对其作出没收钓具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綦江区郑某使用钩刺耙刺进行非法捕捞案
2022年3月,綦江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通过重庆渔政视频 AI 预警处置系统监控终端,发现在当事人郑某在綦江区綦河文龙街道段水域挥舞钓竿,疑似非法捕鱼。
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核查,当场将当事人抓获,现场查获一根钓竿,鱼线上有7个鱼钩,渔获物一尾1.18kg,3根未使用的鱼线(分别有7枚鱼钩、9枚鱼钩、10枚鱼钩)。
经认定,郑某使用的渔具是钩刺耙刺(俗称“武斗竿”),属于农业农村部明令禁止的渔具。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实施捕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目前,当事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垂钓类(非法捕捞)
案例十
云阳县李某等4人使用毒获的河虾非法捕捞案
2022年2月,云阳县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澎溪河云阳县渠马镇段水域,疑似使用“虾药”进行垂钓。
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就近护渔队员一并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李某等4人携带标有“高效氯氰菊酯”农药瓶4瓶,其中1瓶已使用,垂钓水域有大量河虾处于晕厥、乱窜等中毒现象,4名当事人正使用5根鱼竿(单钩)用毒晕的河虾作饵垂钓。
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属毒鱼案件,立即联系辖区公安民警共同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将其中1瓶“高效氯氰菊酯”倒入该禁捕水域进行毒虾,然后利用毒获的河虾作为窝料诱集鱼类聚集,使用毒虾作饵进行垂钓,现场查获中毒河虾64尾。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多项法律规定,云阳县公安局已正式刑事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来源:“微观三农”微信公众号、农业农村部、渝农汇
本文章由鳌游水族提供,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v0062.cn/archives/116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