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泸水一男子禁渔期内在怒江边非法捕捞,好友将其捕捞过程及非法捕捞成果拍成视频在抖音平台内炫耀,被泸水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发现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现场查获捕鱼工具渔网长约8米宽约0.5米的地笼10张;鱼杆5根;捕捞用皮划艇1艘;疑似怒江野生鱼3种共309条。
2022年4月12日13时许,泸水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抖音平台内发现一个网名为“@野狼!平平凡凡的人!”的男子发布了在怒江边非法捕捞水产品及捕捞成果的视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电话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配合调查,根据视频内的线索特征确定该男子发布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区域系泸水辖区,经过大量信息的排查、分析比对后,民警最终锁定该视频中的男子为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办新建村委会新建村大南茂三组的何三某,发布该视频的人系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办新建村委会新建村大南茂三组的和某某,非法捕捞的区域为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办新建村大南茂明谷园下方怒江边。民警迅速找到发布视频的和某某和视频中的人物何三某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核实。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2年4月9日何三某在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办新建村大南茂明谷园下方怒江边布下渔网(地笼),2022年4月12日8时许何三某前往收网,期间曾多次前往查看,和某某知道何三某在江边捕捞水产品就前往观看并将其非法捕捞的过程及非法捕捞成果拍摄成视频发布在个人抖音账号,期间和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用140元人民币向何三某购买了2.8市斤的疑似野生鱼3条。何三某对其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何三某已被泸水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立案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嫌疑人使用的地笼是农业农村部通告的36种禁用渔具之一,地笼网又名绝户网、迷魂笼,因地笼孔眼细小,幼鱼、幼虾进入后很难逃脱。对鱼类资源造成灭绝性破坏,地笼捕鱼是一种自私自利行为。捕鱼者受利益驱动采取近乎杀鸡取卵的方式作业,虽然捕鱼者赚了个盆满钵满,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是让鱼儿断子绝孙,使渔业资源再生率大大降低。
何三某、和某某二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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