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开庭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渝检五分院”)分别诉吴某刚非法捕捞长江鲟,吴某刚、刘某、蒋某某、谢某岐、章某非法捕捞、食用长江鲟,吴某刚与吴某、谢某波、刘某全非法买卖长江野生鱼等5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审现场
该系列案是中国首例非法捕捞、贩卖、食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的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因案由相同、法律关系相近或有牵连关系,故依法进行合并审理。
长江鲟为中国长江上游特有珍稀鱼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水中国宝”,是和恐龙同期存在的古老物种。受过度捕捞、非法捕捞以及环境污染、宏观生态格局改变等因素影响,长江鲟野生种群已基本绝迹,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
渝检五分院诉称,2020年1月1日起,吴某刚在长江干流所有水域实施全面禁捕期间,在重庆市南岸区哑巴洞长江水域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9尾;与刘某、蒋某某非法捕捞3尾鲟鱼、2尾鲤鱼、1尾鲢鱼和5尾鲫鱼,并邀约谢某岐、章某将上述渔获物杀害后共同食用。
此外,吴某、谢某波、刘某全明知吴某刚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与其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先后33次从吴某刚处收购其非法捕捞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岩原鲤以及鲇鱼、黄颡鱼、中华倒刺、翘嘴等共计10种渔获物进行食用。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上述八被告行为造成国家保护野生鱼类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估算价值为937500元(人民币,下同)。
渝检五分院认为,吴某刚等八被告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杀害、食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及其他长江水生生物,严重破坏长江生物多样性、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当庭支付赔偿金
渝检五分院遂依职权向重庆五中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八被告赔偿生态损害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合计1443750元,按鉴定意见中增殖放流要求的数量和品种进行生态修复,并承担本案鉴定费合计10000元。
3月29日,庭审全面顺利完成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四阶段活动。
在自愿、合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法庭主持调解,其中非法买卖长江野生鱼的三案被告吴某、谢某波和刘某全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吴某赔偿35053元,谢某波赔偿26102元,刘某全赔偿70842元,均用于增殖放流成鱼、幼鱼进行生态修复,并分别承担2000元鉴定费。三被告均当庭将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其余两案将经法院进一步审理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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