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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即将执行2022年禁渔期制度

作者:尘风发布:2022-04-12 2:24:34阅读:739次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三门峡市渔业可持续发展,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三门峡市2022年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在三门峡市境内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

  《通告》列明了三门峡市的禁渔区和禁渔期:三门峡黄河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灵宝市境内黄河段流域至三门峡黄河水库大坝段流域,途经灵宝市、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陕州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湖滨区);三门峡黄河水库大坝下游段流域至渑池县境内黄河段流域;三门峡市境内河流、水库及湖泊。以上水域的禁渔期均为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24时。此外,卢氏县境内属长江流域支流的所有河流,禁渔期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24时。

  据悉,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提供交易场所;禁止使用网眼小于30mm地笼网、网眼小于60mm单片刺网、双重刺网、三重及以上刺网、网眼小于60mm框格刺网、网眼小于60mm无下纲刺网、网眼小于60mm混合刺网、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多船围网、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插网陷阱(迷魂阵)、弹弓射鱼器、鱼叉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常年禁止所有电、毒、炸、鱼鹰捕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通告》指出,凡是违反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阻碍相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进行捕捞的,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公安局还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0398-2806136,0398-2806129,恳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为三门峡市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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