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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里的虾死光了,养殖户损失30多万!协商6次,这起纠纷终于解决

作者:尘风发布:2022-04-11 22:20:37阅读:869次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底,某大农户计划在漕泾镇某村1组的地块种植水稻,该地块因涉及2021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无法使用正常机口供水。&nbsp经与地块毗邻的养殖户邢某商议后,该大农户借用虾塘内分表为水稻田供水,时长约为24小时。&nbsp一星期后,邢某来村反映,因分表接入大功率水泵超负荷运行,导致总表损坏断电,&nbsp塘内的养殖虾大面积缺氧死亡,要求该大农户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0余万元。双方经过多次谈判,仍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后续邢某组织家人前来围堵闹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谈判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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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调委会主动介入,锁定争议焦点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知晓此事后,&nbsp主动介入,第一时间安排调解员与当事人邢某取得联系,安抚其情绪。经过劝说,邢某表示愿意与该大农户就此事进行调解,随后,大农户方表示也将派专人负责对接处理此事。&nbsp考虑到本纠纷案情复杂,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村调委会特邀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共同调处本纠纷。&nbsp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对谈,调解员梳理出本纠纷的主要争议点。

多部门联合调查,化解定责争议

为查明养殖虾死亡原因,镇调委会协调多方部门,&nbsp牵头组织漕泾司法所、漕泾派出所、镇信访办、村调委会等力量成立联合调查组,多次到实地调查研究,并将现场情况汇总形成&nbsp调查报告。随后,调解员组织邢某、大农户方代表、联合调查组代表三方围绕调查报告进行商讨,前前后后共商讨了&nbsp6次,最终查明涉纷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明晰了虾塘受损责任承担问题,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大农户接表事件与邢某的养殖虾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nbsp该大农户在本案中无主要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大农户方表示,考虑到邢某对其工作的支持,&nbsp愿意提供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解决定损难题

责任认定问题已经明确,损失认定问题又是一个难题。面对邢某的漫天要价和言之凿凿,调解员一时也束手无策,只得求助漕泾司法所给予专业支持。漕泾司法所第一时间将案件上报了区司法局,本案得到区司法局的高度重视,&nbsp区司法局促进法治科牵线区发改委下设区价格认定中心作为第三方专家机构,专家从水产养殖种类、生长周期、周边环境、年度气候情况等角度,结合本区的平均水平,对鱼虾养殖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评估,&nbsp最终锁定了养殖成本的价格区间。有了专业建议和明确的价格区间,调解员就有了抓手,于是再次联系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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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迎来和解曙光

在调解现场,邢某坚持要求大农户方赔偿各类损失共30万元,不肯退让,调解员针对邢某提出的赔偿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就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一一进行分析,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nbsp邢某放弃部分不合理的赔偿诉求,提出要求大农户方赔偿20万元。大农户方表示愿意提供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但是认为邢某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无法接受。调解一时又陷入僵局,调解员看准时机,&nbsp将第三方专家机构出具的建议书一式两份摆到双方面前,请双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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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看完之后沉默不语,调解员在旁又进行劝说,首先感谢邢某对大农户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正是因为像邢某这样的村民的理解与支持,乡村振兴才能稳步推进,乡村发展才会越来越好。现在邢某的虾塘遭受了损失,大农户方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补偿数额的确定必须有合理依据,这是对双方负责。在经过&nbsp3次与当事人的沟通协商后,双方终于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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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指导下,&nbsp当事人双方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大农户方表示会严格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在约定的时间节点前将补偿款项打到指定银行卡账户内,邢某表示无其他争议,不再就此事与对方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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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本案例为发生在大农户与村民之间的侵权损害纠纷。&nbsp此类纠纷是推进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出现的常见纠纷类型之一,因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当事人易出现过激行为,如果处置不当,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面对此类纠纷,必须理清事情脉络、抓住主要矛盾,&nbsp摆事实、讲道理、亮法律,才能合理、公正地解决纠纷,使双方当事人信服,维护乡村治理成效。

一是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时,&nbsp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针对不同主体之间产生的冲突,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nbsp因类施策。

二是在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nbsp要善于借力,协调多方力量共同推动调解进程,在遇到专业性难题时,可以借助专业平台进行靶向处理,消除阻碍,打开调解新局面。

三是在乡村治理过程中,&nbsp要加强处理各类突发重要事件的前瞻性和预警性,通过健全村规民约、加强日常巡查、优化人员管理等,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来源:&nbsp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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