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是保护生态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禁渔令之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利用地笼等禁用的捕捞工具在长江干流实施非法捕捞。
8月3日,长航公安芜湖所收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曹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曹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6月29日5时许,芜湖某码头附近水域一船民在自己船舷边下了一条三十六米的“加长版”地笼,当日10时许受群众举报被芜湖所民警查获。民警在芜湖市渔政执法支队的配合下将地笼起获,但未发现渔获物。经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系该船船主,其到案后称以为不会被发现,心存侥幸,不想地笼才下几个小时就被抓了。
民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长江里下地笼,虽无渔获物,只要存在非法捕捞行为,依然违反《刑法》,严重者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投稿人:居V    
审核人:王宇琪
投稿单位: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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