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龟养殖是否被法律允许,哪些品种是保护动物?一下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的9个问题,陆龟养殖户必须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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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进入名录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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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的野生动物能被允许利用?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要满足以下4项条件:
一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并形成了规范化的技术操作流程或人工繁育技术标准;
二是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种源为子二代及以后的个体,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用作改良人工种群等特定用途的除外);
三是人工繁育种群规模能够满足相关合法用途对该物种及其制品的合理需求;
四是相关繁育活动有利于缓解对野外种群的保护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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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里的野生动物可以自由进行人工繁育吗?
“名录”的发布简化了人工繁育管理程序,增强了经营的时效性。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从业者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验的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同时,加载专用标识也可以实现对产品的溯源跟踪,避免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产品流入合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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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录入名录里的野生动物,就不能够进行人工繁育了?
第一批“名录”只包括了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从境外引进、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也有许多物种的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稳定,但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范畴,因此不需纳入“名录”。但是,随着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发展,还将有更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到入选标准,经科学论证后会被适时纳入“名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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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合法的野生动物发布广告就可以被允许了吗?通过公司内部的媒体出于交流为目的的广告会被允许吗?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本条含义包括:一是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发布广告;二是禁止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三是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按照本法条规定:媒体、网络等广告平台和机构一律不得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等商业活动发布广告。但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科普教育等公益活动,以及涉及野生动物的文化活动,性质不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不属于本法条的禁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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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都具备许可证的人工繁育企业之间买卖过程中,物种卖给对方后,仍需要办理检验检疫证吗?
检疫证应该是经营利用过程中全程随身携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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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时,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怎么办?
一般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审批结果答复。如果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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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认证的标准是否一样?
野生动物认证采用的统一的标准,这套标准是经过专家多方论证以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因此,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进行认证资格审核时,使用是统一的标准。但在针对不同的物种进行审核时,会有相对应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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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给予列入名录或者降低对这些物种的人工繁育许可的进入门槛?
对于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申请,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申请的条件是一样的。但不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人工繁育行为,在审批的过程中,条件是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松的。宠物市场确实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虽然国家目前的法律法规里没有使用宠物这个概念,但宠物这个庞大的受体也开始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我们在进行第一批名录调研时,对于龟鳖类的调研,我们掌握信息的途径以及完整度并不是很完善。目前,我们公布的只是第一批名录。在以后的名录收录过程中,建议相应的养殖企业、个体或者行业协会可积极对这个品种的人工繁育技术、种群数量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做一些认证材料,提交给我们。只有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才有利于加快收入名录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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