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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作者:尘风发布:2021-12-10 1:05:12阅读:2,303次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5071-2002)

渔用药物: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生物源渔药: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渔用生物制品: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休药期: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6、食用水生动物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6  禁用渔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禁用渔药见下表。

禁用渔药

药物名称

别名

地虫硫磷

大风雷

六六六BHC(HCH)

林丹

丙体六六六

毒杀芬

氯化莰烯

滴滴涕

DDT

甘汞

硝酸亚汞

醋酸汞

呋喃丹

克百威、大扶农

杀虫脒

克死螨

双甲脒

二甲苯胺脒

氟氯氰菊酯

百树菊酯、百树得

氟氯戊菊酯

保好江乌  氟氰菊酯

五氯酚钠

孔雀石绿

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

锥虫胂胺

酒石酸锑钾

磺胺噻唑

消治龙

磺胺脒

磺胺胍

呋喃西林

呋喃新

呋喃唑酮

痢特灵

呋喃那斯

P-7138(实验名)

氯霉素

(包括其盐、酯及制剂)

红霉素

杆菌肽锌

枯草菌肽

泰乐菌素

环丙沙星

环丙氟哌酸

阿伏帕星

阿伏霉素

喹乙醇

喹酰胺醇羟乙喹氧

速达肥

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

甲基睾丸酮

甲睾酮甲基睾酮

“了解国家相关标准,合法养殖,是发展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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