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养龟产业蓬勃发展,进出口贸易不断增加,设法的案件时有发生,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龟类保护级别混淆不清,常造成定案不准,处罚不当,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故在此作一解读。
公约附录保护级别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野生动物的国际贸易日趋活跃,开发利用呈现过度现象,从而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世界各地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决议和规定,从而有效控制了野生动物的国际贸易,防止了过度的开发利用。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作出决议,并于1973年在美国华盛顿起草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其英文名缩写为“CITES”,简称“濒危物种公约”,也称其为“华盛顿公约”。公约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2016年更新最新版。目前,缔约方共181个,其中缔约国180个。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1981年4月8日中国正式成为公约缔约国。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对濒危物种贸易实施控制,以实现可持续利用。在公约附录中,按照物种濒危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以罗马数字表示。也就是常见的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
其中附录Ⅰ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Ⅱ包括所有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有可能变成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Ⅲ包括成员国认为属其管控范围内,应该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的物物种。
中国重点保护级别
中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最多的国家之一,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1988年11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保护法》,并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在1989年1月14日又颁布了与之相配套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名录将12种龟列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野生资源的快速减少,引起了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林业局于2000年8月1日发布了《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目前,黄缘闭壳龟就属于“三有动物”。
《公约》与我国保护名录的关系
公约附录与国家重点保护名录所规定级别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中国是公约缔约国。因此,不仅在保护和管理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所包括的物种负有重要责任,而且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除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已经列入以外,其他均隶属于附录Ⅲ。
为此,中国还规定: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所列的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中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所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本文章由鳌游水族提供,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v0062.cn/archives/669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