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问题编号为980679的网友留言咨询:海洋渔业局领导你们好,我是莱州一名钓鱼爱好者,我就想知道,海区里个人投石养殖海参的海区内,我们在里面钓鱼他们不让钓鱼怎么回事,还雇佣一帮看海的,开口就骂,用船撞击驱赶,还没收我们的钓具,这样是合法吗?我们现在就想要个说法,如果他们做法对的话,海区承包了海里的鱼也是他们的了,我们再也不去了,如果他们是不对的请给我们个管理部门电话,谢谢。
山东省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此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本条是对海域使用权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比较注意对国家、集体利益的保护,相对而言对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保护较弱。本法为加强对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举例来说,对于排他性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人,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政府不能再批准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该海域,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使用权人同意进入该海域,捕捞使用权人养殖的海产品、采挖该海域的海砂、或者因进入该海域影响了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即是对使用权人的合法使用权造成了侵害,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自己要求非法进入该海域的单位和个人退出该海域,也可以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非法进入使海域使用权人受到损失的,海域使用权人还可以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海域使用权人的如上权益依法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同时,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和义务一致才能使权利得到最大的保护、使义务得到最彻底的履行。因此本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有义务合理使用海域、保护海域、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这就是说,海域使用权人取得了海域使用权后,并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海域,如改变海域的用途;也不能破坏性使用海域或者污染海域;也不能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海域的合法使用。由于海域具有公共性、共享性的特点,可以重复和综合利用,海域使用权具有自己的特点,即它在排他性方面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有一些用海活动是具有非排他性的,例如通航。因此,对于海域使用权人来说,其他单位和个人只要不影响海域使用权人正常使用海域,无论是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通行或者进行其他非排他性的用海活动,海域使用权人都不得拒绝或进行阻挠。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他人未经海域使用权人同意擅自钓鱼,侵犯了海域使用权人的用益物权,所以海域使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钓鱼。经与上级部门和多位律师对接,海域指水面,水体,海床,底土,使用权是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海域一经确权并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就具有排他性。
海区里个人投石养殖海参的海区内,如已确权,那么海域使用权人就依法享有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钓鱼行为为未经海域使用权人同意,擅自钓鱼,就影响到养殖项目的生产安全及管理,侵犯了海域使用权人的用益物权。所以海域使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钓鱼。
海域使用权人无权没收钓具,如您的渔具被非法没收,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如有疑问,可咨询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渔政科电话:2783661,海洋发展和海域海岛科电话:2209303。(出处: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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