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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施工导致“娃娃鱼”死亡,养殖户两度起诉后,总算获赔数百万

作者:尘风发布:2022-11-11 6:41:16阅读:747次

(记者管昕&nbsp河南台记者杨扬)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大鲵,俗称“娃娃鱼”,有重要的科研、营养及药用价值,适宜生活在环境幽静、水质清洁的地方。在位于伏牛山深处的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工养殖“娃娃鱼”已经成为一个产业。

几年前,当地一家养殖公司的“娃娃鱼”大量死亡,损失惨重,公司认为这与附近修建高速公路进行爆破施工有很大关系,于是分别在2013年和2017年起诉施工方,要求上百万元赔偿。

大鲵死亡、不繁殖,是否与当年的爆破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两次起诉时隔四年,工程早已结束,施工带来的环境噪声污染对大鲵的损害为何会持续多年?案件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呢?

7月,室外热浪习习,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某大鲵养殖有限公司的养殖区一直保持在26℃的舒适温度,8000尾“娃娃鱼”幼苗正在健康茁壮成长。然而就在一个月前,因为所养殖的大鲵不繁殖、发育异常,这家企业还面临着生存危机。公司负责人胡建华说,这跟种鲵受过强声刺激有关。“这些娃娃鱼经过炮震以后,身体已经受到严重伤害,不产生任何效益,我们企业的生命线可以说已经被掐断,非常艰难。”

这件事还得从2013年说起。西峡县位于伏牛山深处,生态环境较好,是河南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大鲵自然保护区。胡建华在这里苦心经营20多年,截止到2013年初,公司养殖规模已经发展到有种鲵748尾、稚鲵3000多尾,价值约几百万元。就在这一年,刚过完春节,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卢氏至西坪段土建工程开工了,最近的施工点距离胡建华的养殖公司只有几百米,这让胡建华很是烦恼。胡建华说:“突然爆破,娃娃鱼就乱蹦乱跳、相互撕咬,时间稍稍长一些,它们就停止进食了。”

在多次找工程项目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胡建华将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2013年12月24日,西峡县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案件审判长、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苏晓伟介绍:“根据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做出的调查报告,施工方的爆破、抽取地下水的行为与原告大鲵死亡造成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判令建设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西峡县法院最后判令施工单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8万多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河南省高院驳回施工单位再审申请。本来以为案结事了,工程停止施工后一切恢复平静,但接下来几年,胡建华公司的大鲵养殖情况却并不乐观,本该产卵繁殖的种鲵均没能正常繁殖。胡建华说:“养种鲵的目的是让它繁育后代,我们养那个种鲵很多年就是不繁殖,有的还陆陆续续死亡。”

胡建华说,公司技术人员采取措施后仍然没有任何成效,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内外交困,公司几乎走到绝境。2017年12月,胡建华再次向西峡县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全国唯一一家鉴定种鲵性腺发育的权威机构鉴定,以及双方多次的辩论、质证,西峡县法院认为,施工方的爆破行为以及排水导致养殖用水恶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会因停止施工而戛然而止,因此判定施工方赔偿胡建华222万多元。

时隔四年再次对同一起事件提起诉讼是否过了时效?案件审判长苏晓伟解释:“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原告知道或者知道他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这个案件里,原告在爆破施工后有自救行为,应当推定原告对持续发生的损害并不知情,所以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不超过诉讼时效。”

今年6月,胡建华终于拿到了赔偿款,公司运营也重新走上正轨。这起案件也给施工单位提了个醒,未来在施工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区域的环境调查。被告施工方代理律师表示:“我们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完全按照图纸、按照既定的施工工艺施工,但是我们没有考虑到环境侵权这个特殊性,产生了这个诉讼纠纷,我们愿意按照法院的判决来及时履行。这也警示我们的施工项目部,在后期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当地的环保政策,还有当地的环保评估,先做好这方面的调查,然后再进行施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莉说,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噪声污染案。所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王莉表示,目前不论是《民法典》还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都明确了实施噪声污染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害方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施工的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王莉说:“污染后的赔偿不是终点,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达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协调,这是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每一个现代企业或者政府都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

几天前,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指出,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实施24年,期间从未修改,更没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别涛坦言,这部法律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别涛司长介绍,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环境投诉举报过程中,在大中城市涉及到噪声投诉信访的比例超过60%以上。这都反映了及时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别涛还透露,《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生态环境部正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修订草案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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