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昭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结怨,出于泄愤报复目的,在他人鱼塘内投放毒药的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夏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某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将三瓶“灭扫利(甲氰菊酯)”倒进夏某某的鱼塘内,导致鱼塘内的鱼全部被毒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夏某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愤报复,向被害人夏某某的鱼塘内投放农药,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夏某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温馨提醒
     邻里关系是人的重要社会关系之一,其融洽与否直接关系到个人以及家庭的幸福安宁,也维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正确对待邻里关系,尤其是当遇到邻里纠纷时,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克制、互相谅解与包容,绝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否则,作出法律所不容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一失足成千古恨,必然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来源: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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