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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工作三步法”推进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走深走实

作者:尘风发布:2022-05-07 3:05:15阅读:761次

近年来,江苏省淮安市按照依法推动、积极试点、高水平实施的工作三步法,扎实推进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探索出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试点经验。淮安各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凭借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将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跑出了水域生态资源保护的加速度。

追求“早”的精神,依法推动落地。2019年8月,淮安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了《淮安市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渔政执法实践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内容、赔偿方式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效破解了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没有权利人启动赔偿磋商或提起诉讼的难题。《方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赔偿权利人向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提出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生态修复要求,并按渔获物或非法所得10-20倍数量进行损害赔偿。《方案》同时规定,赔偿义务人主动申请,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原则,相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年11月,淮安区两名以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当事人主动申请进行资源修护,成为《方案》出台后首起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案例,两名被行政处罚人电鱼不足5斤,共购买价值2000元、4000尾的鱼苗,在违法行为发生的河道进行修复性放流。

严把“好”的标准,积极稳妥实施。从《方案》落地开始,淮安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方案》精神,在执法办案中充分运用并向有关当事人宣传生态赔偿有关政策。截至2022年3月底,全市共有32起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案例,累计赔偿或购买鱼苗价值11万4千余元。特别是对渔业资源及生态系统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如使用电、毒、炸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案件,做到了应赔尽赔、有案必赔。淮安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将渔业资源赔偿情况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裁量因素,赔偿磋商成功率提升明显。此举有力向社会大众特别是违法行为人传达了一个积极信号,即行政处罚只是手段,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才是最终目的和落脚点。

力争“高”的水平,提升综合效益。3年来,通过一系列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放流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从2011开始,淮安市级财政资金已累计投入800余万元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有效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总体提升了全市河湖生物多样性。在此带动下,一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也加入了放流活动中。2021年5月16日,诚信长江蟹生态育苗场捐赠了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大眼幼体蟹苗,总计约6000万尾,全部投放于白马湖湖区。同日在同一现场,违法捕捞当事人杨某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自愿购买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鱼苗放流至白马湖湖区进行渔业生态赔偿。公益捐赠与生态赔偿放流活动一同举行,是淮安增殖放流活动的创新举措,逐步形成了政府投入、社会公益捐赠和生态损害赔偿三位一体的良好格局,有力放大了增殖放流活动的生态效益、法治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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